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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農地?
農地和耕地,有何不同?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
購買耕地有何限制?
375減租耕地的買賣,要注意甚麼?
請問農地買賣有何限制呢?興建農舍有何限制呢?
外國人可否在我國取得農地?
如何查詢農地的成交價格?
出售農地有哪些稅費需繳納?
購買了一塊農地,就一定符合參加農民保險的資格嗎?
農地上有舊有房屋,可不可以申請變更(更正)為建築用地?如果可以,那要檢附什麼文件?向何單位提出申請?
土地面積之不同公制,如何換算?
何謂「農村社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
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可知,農地之定義如下:
農業用地〈即口語所稱之農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農業用地〈即口語所稱之農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 .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2 .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3 .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
一、 | 農業用地: | ||||||
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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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耕地: | ||||||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所謂「耕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的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的田、旱地目土地;以及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的土地。 |
政府為保護耕地,就法令上對耕地有諸多限制,如分割條件限制、取得條件限制、耕地轉租限制、使用限制等。
一、 | 耕地分割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 ||||||||||||||||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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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取得條件限制(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第36條) | ||||||||||||||||
私法人(如公司行號等)不得承受耕地,但經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可以承受耕地。 | |||||||||||||||||
三、 | 使用限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
因農業用地和耕地的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不同,其容許使用及許可使用項目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不得作戶外養殖設施使用,農牧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作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土石採取等。 |
一、 |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依上開規定承租人應於受通知15日內表示其優先購買承受意見。另其購買價款係依受通知之出賣條件,公告現值僅供參考。 |
二、 | 向出租人購買三七五租約耕地,出租人應告知原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如上述),應與土地法73-1V規定不同。 |
農地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 | 1人只能擁有1間農舍。 | ||||||
二、 | 如有違章建築,如圍牆、造景等,移轉時得課徵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 | ||||||
三、 | 農地興建農舍建蔽率為10%,新式土地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可知建蔽率有無被移轉,或可到建管單位申請套繪,如建蔽率已被使用,無法興建農舍。 | ||||||
四、 | 無建築線的農地無法興建農舍。 | ||||||
五、 | 農舍高度限制,都市計畫區內14米,區外10米。 | ||||||
六、 | 農舍容積限制,都市計畫區內單層面積200坪、容積200坪,區外單層面積100坪、容積150坪。 | ||||||
七、 | 2000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取得的農地,另有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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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下列土地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仍須受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限制。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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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已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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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此可知,農地未列於不動產取得限制之範圍內,所以外國人可依規定取得農地。 |
農地價格會因土地區位、坡度、交通、面積、土壤、有無灌溉、排水設施…等條件不同,產生價格上的差異。因此若想知道農地的市場價值參考資料,建議可透過下列管道取得:
一、 | 農地銀行暨小地主大佃農的成交價格查詢功能: |
農、漁會所受託的農地,一經出售或出租,農、漁會承辦人員均會回報成交價格資訊於農地銀行網站系統內,因此可以透過成交價格查詢功能,取得周遭農地的市場行情。 | |
二、 | 政府紀錄: |
政府機關公開標售紀錄、法院公開拍賣價格或政府徵收土地價格,各地方的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等價格均可供作參考。 | |
三、 | 直接調查訪問: |
藉由拜訪附近居民了解周遭農地市場價格。 |
一、 | 出售農地應繳納之賦稅及費用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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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若農地作農業使用,地主可檢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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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將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會同相關機關,定期抽查該農地之使用狀況,並將該農地列管。若不課徵土地徵值稅之土地承受人在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時間內,曾經被有關機關查獲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沒有在有關機關所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有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又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在移轉時則應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依照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 ||||||||||||||||||||||
上述自有或承租農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
一、 | 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得申辦更正編定。 | ||||||||
二、 | 如果非都市土地上有舊有合法房屋,申請人不是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更正編定的同意書,並檢具舊有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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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建築用地,地政事務所依相關規定認定後,再函報市政府核定。 |
1平方公尺=0.3025坪
1公畝=100平方公尺
1公頃=100公畝
1甲=10分
1分=293.4坪=969.9平方公尺
1公畝=100平方公尺
1公頃=100公畝
1甲=10分
1分=293.4坪=969.9平方公尺
一、 | 農村社區: | ||||||||||||||||
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 |||||||||||||||||
二、 | 鄉村區: | ||||||||||||||||
為調和與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以及配合政府農地興建住宅社區政策的需要而劃定者,其劃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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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農村聚落: | ||||||||||||||||
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農村人口(200人以下、15戶以上)集居的村落。 | |||||||||||||||||
四、 | 原住民聚落: | ||||||||||||||||
以原住民為主聚落的村落。 |
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共劃分成十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與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又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各使用分區下編定成十八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與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何謂建築用地?
何謂甲種建築用地?其與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有何不同?
何謂建地容積率、建蔽率?非都市土地之建地用地容積率與建蔽率規定為何?
如何辦理農地變更建地?
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因被徵收而拆除,其土地所有權人應符合何種條件才可以申請將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
於零星或狹小土地,因其已不適宜作耕作使用者,可否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
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各容許作何項使用?
何謂老丙建?
丁種建築用地為何?該用地會出現在哪些地區?原因為何?
何謂「農建」地?法源依據為何?
依照土地法第二條規定: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均供建築使用之用,惟
一、 |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二、 |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
三、 | 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
四、 |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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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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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該農地為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
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可由土地登記簿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判別。
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可由土地登記簿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判別。
一、 | 如為都市土地內之農地: | ||||
可循地目變更程序變更為「建」、「道」地目或塗銷地目辦理,先決條件土地上須有合法建物始可辦理。 | |||||
二、 | 如為非都市土地內之農牧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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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因被徵收而拆除,若徵收土地之需地機關沒有安遷計畫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自公告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後三年內申請將其自有土地變更編定:
1 . | 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九日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業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 |
2 . | 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生效日前完成徵收程序已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築物者。 |
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對於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其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丙種建築用地。
前項道路、水溝暨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發布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暨各該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但政府興建之道路或水溝設施不在此限),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第一項各款面積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一、 | 為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
二、 |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 |
三、 |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者。 |
四、 |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 |
五、 |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者,且鄰接無相同用地者。 |
一、 | 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下列使用: |
1. 住宅。 2.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3.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4. 農作產銷設施。 5. 畜牧設施。 6. 鄉村教育設施。 7. 行政與文教設施。 8. 衛生及福利設施。 9. 公用事業設施。 10.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11. 宗教建築。 12.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13.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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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下列使用: |
1. 住宅。 2. 鄉村教育設施。 3. 行政與文教設施。 4. 衛生及福利設施。 5. 安全設施。 6. 宗教建築。 7.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8. 公用事業設施。 9.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10. 農作產銷設施。 11. 十一、畜牧設施。 12.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13. 十三、遊憩設施。 14. 十四、交通設施。 15.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16. 十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17.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18. 十八、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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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下列使用: |
1. 住宅。 2. 鄉村教育設施。 3. 行政與文教設施。 4. 衛生及福利設施。 5. 安全設施。 6. 宗教建築。 7. 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8. 公用事業設施。 9. 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10. 農作產銷設施。 11. 畜牧設施。 12. 水產養殖設施。 13. 遊憩設施。 14. 戶外遊憩設施。 15. 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16. 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17. 交通設施。 18. 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19. 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20.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21.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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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下列使用: |
1. 工業設施。 2. 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3.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4.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5. 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6.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7.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8. 交通設施。 |
一、 | 所謂老丙建,係指民國72年4月22日前凡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依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經申請整地許可並申領水土保持完工證明,即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之謂。 |
二、 | 老丙建因係「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現更名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前完成編定,故無需申請開發許可,得逕申請建築執照,甚至分批長期開發,導致山坡地管理的一大缺失。並且該用地大多僅經過初步整建,並未有完善的水土保持措施及環評施工計畫,更助長山坡地之濫砍濫伐與濫建,甚至導致其他災難的生成。例如民國85年之林肯大郡便是一大例子。 |
一、 |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 ||||||||||||||||
二、 | 丁種建築用地會出現在下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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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農建地:於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使用分區證明書註記:農業區)且在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地目欄為「建」地目土地。 | ||||||
二、 |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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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是否得興建住宅?
工業區種類有哪些?
那些事業直接使用的土地,可以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
公司購買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未於取得所有權當年如期申請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按一般稅率課徵後,可否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
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工廠,可否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若需課徵地價稅如未繳納罰則如何?
工業用地限供工業使用,是否因法院拍賣而解除工業用地之編定?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分為幾種?變更規劃後,其用地面積之比率,應符合?
否,工業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多為乙種工業用地(都市計畫內之輕汙染建地),其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工業用地不得興建住宅。工業用地按土地使用分區應是工廠、辦公大樓、一般事務所等用途,不能作為住家用,且因室內空間較開闊、須興建公廁。當建商更改用途為住宅,會在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更動格局,因此只要是工業住宅,都是違規使用並有二次施工,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和《建築法》,其違法如遭政府檢查者需改回原貌。
一、 | 特定工業區: | ||||||||||||
二、 | 都市土地之工業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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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非都市土地工業區: | ||||||||||||
丁種建築工業用地。 |
一、 | 臺電公司所有變電所及鐵塔基地。(財政部58.臺財稅九二七號令) |
二、 | 座落工業用地內之汽車客運業車站用地。(財政部83.3.9.台財稅第八三○○七四二五二號函) |
三、 | 領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汽車路線貨運業,如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准承購政府規劃之工業區土地,且確供該事業登記營業項目使用者,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77.2.2.臺財稅第七七○六五○○五四號函) 。 |
查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該年期適用,逾期申請的,從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依上述規定,應不得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
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所有文件均須符合法令規定),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工業用地按千分之10固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工業用地按千分之10固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回答:"否"。
一、 | 工業用地應限供作興辦工業有關使用,獎勵投資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已有明確規定。查經濟部六十六年二月二日經(六六)工字第三Ο四八號函請前司法行政部轉請各法院於辦理工業用地拍賣之公告時,附加註明有關工業用地之使用規定一節,僅屬洽請法院參考配合性質,並非法律強制之規定,其有無必要採行,當可由各法院自行參酌決定。復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故本案土地,花蓮地方法院於拍賣時,縱未註明其為工業用地,乃至其拍定由拍定人承受之經過,法律上並無瑕疵可言,更不因此而影響前列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效力。準此,拍定人申請註銷本案工業用地之編定一節,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並應由工業主管機關督導其限期作工業使用。 |
二、 | 至於拍定人對本案土地,如確無興辦工業之意願或能力,應可依獎勵投資條例有關規定,轉租或轉售與其他興辦工業人建廠使用。 |
一、 |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限於生產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相互間。 | ||||||
二、 | 變更規劃用地面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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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相關連結
農地常用法規
工業用地常用法規
建地常用法規
土地專業名詞
地權:以土地為標的物之權利。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 | |
土地所有權:為一完全物權,係指所有權為對物享有完全之支配權。 | |
私有土地:依照土地法第10條係指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係指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 |
公有土地:依照土地法第4條係指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
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 |
耕地使用: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 |
土地重劃:將一定區域內各宗畸零狹小,使用分散之坵塊,加以整理合併,改善公共設施,重新規定其地界,而成為整齊劃一,合於經濟使用之宗地,再按交換分合之方法,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種土地整體開發方式。 | |
市地重劃:係根據都市發展的需要,將都市計畫範圍內,某些不合經濟使用畸零狹小的土地,依據有關法令,予以重新整理,配置或改善公共設施,使該地區各筆土地面積適當,形狀方整,具備有效使用之合理規模與條件,藉以加強都市土地利用,增進都市建設。 | |
公告地價: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先行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計算宗地地價後,而公告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 | |
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1/1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 |
地價稅:土地原始價格或素地地價課徵之稅,而使土地逐年所生之天然地租,以賦稅方式,收歸公有。土地法第167條地價稅照法定地價按年徵收一次,必要時得准分二期繳納。 | |
土地改良物:依照土地法第5條可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 |
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 |
農作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 |
土地徵收:土地若經人民合法取得,即成為私有權。 | |
區段徵收: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 |
土地開發:係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劃定一定之地區,從事規劃開發建設,具有完整之都市機能,足以成長之新都市。 | |
地籍:整理地籍就以土地之種類、位置、面積、使用情形及權利狀態。 | |
外國人土地權利之限制: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
土地稅:係指以土地為課稅對象之賦稅。 | |
農地配建:依農發條例規定,89年1月28日以前所取得之農地,可不受面積限制合法申請農舍,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之農地,面積須達0.25公頃即756.25坪,農發條例之前取得的農地地主,dafa888bet手机版登录一般通稱「老農」就不受最小面積限制,用舊地主名義申請農舍,待取得使月執照後在過戶給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