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下載房地合一作業要點)
房地合一稅於2016.1.1上路,而奢侈稅有關不動產同步退場。
所得稅法新制採分離課稅,消費者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要申報納稅。
房地合一稅 (個人部分)
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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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交易時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註1)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註2)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註3)
非境內居住者(註4)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減免
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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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朝野協商 增修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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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原始取得成本備註:提示下列證明文件者,亦得於成本中減除。 (1) 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2) 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3)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4)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減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以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註2)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備註: (1) 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2) 未提示上開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3) 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及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
(註3) | 境內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
(註4) | 非境內居住者係指上述規定以外之個人。 |
房地合一稅 (營利事業部分)
課稅範圍 | 同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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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交易時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註1)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註2) |
課稅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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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 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稅(與現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