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不動產持有期間向土地所有權人課徵的地方稅,每年11月繳納

稅(費)

自用住宅、國宅、勞工住宅 :

公告地價總額X0.2%



私有一般、營業:

按公告地價總額累進計算X1%



工業用地:

公告地價總額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