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
不動產交易後,於隔年5月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所得認定方式依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例或核實認定。 惟出售高總價房屋隔年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除非持有年限過長,無法取得實價登錄資訊,不採核實申報 (以台北市高級住宅之房屋評定現值x48%),否則須以售屋總價拆算房屋佔比後乘上15%計算所得,併入每年綜合所得稅時申報。
方式一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
財產交易所得=售屋時房屋評定現值X各縣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率
各縣市地區比例不同
方式二
實際成本法
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總價─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X()
註1註2
方式三
出售高總價房屋時,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時
財產交易所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X()X15%
高總價之情況: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7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3.雙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註 |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 財產交易所得額,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
註1 | 1.國稅局自行調查原始取得成本 (法院、建設公司、仲介公司...) 2.或出售人提供買屋契約書及得提供付款紀錄證明 3.主動提供買賣房屋相關費用 (仲介服務費、印花稅、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等,以及房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須有合法證明,以國稅局認定為主) |
註2 | 出售房屋支出之必要費用 (仲介服務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須有合法證明,以國稅局認定為主) |